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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
【字体: 】   【时间:2020/10/8】  【作者:校无忧-Xiao5u.com】  【关 闭】  【打 印

经济制度

【自然经济】  以家庭(包括氏族公社、封建庄园等)为主要基本生产单位,生产规模相当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传统的自然经济对土家族文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耕经济的持续性造就了土家族文化的延续,传统农业的持续发展保证了土家族文明的绵延不断,使其具有极大的承受力、愈合力和凝聚力;二是农耕经济的多元结构造就了土家族文化的包容性,使之不仅包容汉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也长期吸纳着周边少数民族的优秀文明;三是农耕经济的早熟促进了土家族文化的凝重性和早熟性。

【羁縻州时期经济】  又称“溪州经济”,五代至两宋时期,湘西地区设置羁縻州郡溪州以后的社会经济的总称。这一阶段的经济基本上处于较为原始的生产水平,农耕经济依然延续原始的刀耕火种。据清乾隆《永顺府志》记载:“土民散处山谷间,男女短衣跣足,以布裹头,服斑斓之衣。重农耕,男女合作……居必择高峻,履险陟岭捷如飞。然朴拙,畏官府,耕织外不事商贾,无奢华之习……山农耕种杂粮,于二三月间,薙草伐木,纵火焚之,冒雨锄土、撒种,熟时摘穗而归,弃其总槁。种稻则五月插秧,八九月收获。山寒水冷,气候颇迟。收摘后,连穗高挂屋际或树头,食则舂之,无隔宿储。”可见当时工业、商业经济基本上很少出现,仅极少数的手工艺人游走江湖,为山农修理农具和生活用具,制造一些简单的生活用品。

【土司时期经济】  元至清“改土归流”以前这一历史时段湘西地区社会经济的总称。主要有以下特点:商业经济开始兴起,尤其是明代以来,彭氏土司向朝廷进贡大木,并且进行木材商贸活动,从而获得了大量的财富,加之土司军队服从朝廷征调,得到朝廷的奖赏,这些都促进其社会经济的繁荣,其标志性现象就是老司城的重修;农耕经济基本上处于原先的生产水平,荒地开垦一直是该地区农耕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土司们积极招徕邻近地区的汉族百姓,对境内土地进行开垦,以增加粮食收入,稳定地方经济,工业经济方面也得到部分的开发,如铜铁的冶炼、丹砂的开采均方兴未艾,致使其社会经济在明代达到了顶峰状态。

【官田】  官田是土司时期归属土司的田,后来指是供给官兵的奉禄田。刺史、土官等私人所拥有的田产也称官田。在永顺县芙蓉镇的九龙厅后山上侧,有一大片榜山田,2.67公顷,乡民叫官田榜;后山下侧有一大湾水田,近4公顷,叫官田垅,当地传说是驻军盘溪、九龙厅的屯兵田。

【官山】  历代土司官家私自拥有的山,乡民称官山。在司城的官山有太坪山,山上建太乙池,以防司城之火灾,山下半边坡化为棺山,赐为城内市民的安葬用地;在司城东门后山有官山叫德寿山,是历代土司安葬地;在司城西的官山有莲花座,是土司下属土官墓葬地;还有官山是土司私有山地,用来狩猎蓄林,种花果等。官山也有军事属地,如墨里尾,是土司的风火台防守哨所;飞鸦角为土司的叛山,常年关锁。

【农耕政策】  指朝廷政府对农耕生产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自古以来,历代王朝都有一定的农耕政策。最早的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有“正地修界”“相地而征”的农耕政策。湘西土家族地区长期以来受土司统治,土司曾以免赋税的措施奖励荒地开垦。明清时期,土司们还要求百姓学习汉地百姓们的先进技术、积极发展农耕生产,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土归流”以后,清政府为了发展土司地区的农业经济,也出台了很多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种植果树、养鱼、积肥、精耕细作等方面的农耕政策。

【荒地开垦】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土司鼓励农民对未被利用的荒地进行垦殖,使之转变为农田,称之为荒地开垦。土司制定了荒地开垦的优惠政策,是那个时代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农产品总产量的途径之一。不过,土司所允许开垦的荒地主要是指那些处于高山陡岭的荒地,而村寨附近或者土司城附近的平坦土地却不允许开垦。清代《保靖县志》:“峰尖岭畔,准其耕种;平原处荆棘蔓塞,不许开垦。土司之法,所以守险而戒敌也。”

【移民垦殖】  指羁縻州郡和土司时期对溪州或永顺、保靖宣慰使司辖境之外的汉民族百姓实行积极鼓励政策,邀请他们来境内垦荒。宋开禧元年(1205),夔州路转运判官范孙就曾说过:“本路施、黔等州荒远,绵亘山谷,地广人稀。其占田多者,须人耕垦。富豪之家,诱客人举室迁去。”宋代土司的“诱农垦荒”政策,就是移民垦殖或招佃垦荒。土司鼓励政策一般为低赋税甚至是免3年赋税,附近地区的汉民为逃避官府过重的赋税愿意进入溪州开垦土地。同时,也为土家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农耕技术,促进了溪州经济的繁荣。

【土司税赋】  土司向自己辖区内百姓所征收的赋税。清代的地方志中提及湘西土司横征暴敛,无法无天,其实那只是为其“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制造政治舆论而已。客观地说,历代湘西地区的土司向百姓所征收的税收是比较轻的。正因为他们的赋税比较轻,所以,才会有许多外地的百姓不断进入溪州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甚至还安家落户于湘西境内。由于缺乏文字的记载,一时难以了解清楚具体的税赋。但从外地百姓涌入溪州安家这一历史事实本身来看,湘西境内土司的赋税远远低于汉族地区朝廷所征收的赋税。

【土司重农】  土司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土司时期,溪州几乎没有什么工业生产可言,其生产的主要方式为农耕与渔猎,而农耕生产占了整个生产的八成以上,所以,溪州土司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乃是情理之中的事。由于资料的缺乏,土司重农的记载全淹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但从一些侧面依然能够了解到溪州土司对农业的重视。《永顺宣慰司志》云:“永邑山多田少,刀耕火种,食以小米,糁子为主……山农耕种杂粮,于三月间薤草伐木,纵火焚之,冒雨锄土撒种,熟时摘穗而归,弃其总藁。”这些记载说明土司曾经关注境内的农耕生产,只是因为当时社会条件的局限,而无法对其加以改进。

【土司官田】  指土司所占有的田地。《湖南通志》载:“凡成熟之田,多择其肥沃者自行种收,余复为舍把、头人分占。”也正是因为土司自己有田地,常雇请人来佃种,所以,土司时期的赋税较之汉地要低一些。不过,土司的官田没有一定的限制,凡是离家较近的比较肥沃的土地都划为“官田”,面积大小,完全随土司个人的喜好而定。因此有一些土司的官田面积很大,侵占了一般百姓的利益。

“改土归流”时期经济】  清雍正年间,朝廷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之后,湘西地区社会经济的总称。这一时期,湘西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流官进入湘西后,积极进行经济改革:废除土司制度和土司时期的一切苛捐杂税和差役徭役,使百姓们第一次挣脱了土司的枷锁;丈量土地,让大量土司原占有的田土回归农民,尊重财产的私有权利,要求百姓自报田产,由政府颁发执照,确定“有产之家,永世为业”,提高了广大百姓的生产积极性;积极引进先进的汉民族地区的经济生产技术,兴修水利,挖塘种树,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兴修道路,疏通河道,鼓励经商,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是指“改土归流”以后,朝廷为了实施征收赋税的政策,要求原土司辖区内的百姓自己申报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并根据这种数据和田地的等级来确定个人田赋数量。清乾隆《永顺府志》:“土民自报,中田一百二顷一十一亩七分七厘一毫一丝,每亩派征银三厘九毫一丝七忽四尘八纤三渺三漠八茫,该派征银四十两;下田一百四十四顷一十七亩五分二厘二毫四丝,每亩派征银一厘八毫三忽三微六尘一纤一渺六漠五茫,该派征银二十六两。”“土民自报”,即指当时的土地陈报政策。

【国家赈济】  指当某地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国家出面赈济灾荒、救助灾害、救济灾民的一系列活动。旧时朝廷赈济措施一般以减免赋税为主。《明史·湖广土司》记载:“嘉靖五年(1526),免保靖宣慰诸土司成化二年(欠缴)税粮八百五十三石。”关于土司们如何赈济百姓的记载很少,即使是永顺土司的德政碑中,也未有类似的记载。“改土归流”以后,湘西土家族地区正式归入朝廷的版图后,湘西百姓才开始享受到朝廷的赈济。

【民间赈济】  指湘西土家族地区在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民间富裕的家庭自发地捐款捐物,赈济村内百姓的活动。据清乾隆《永顺府志》载:“王佐,保靖县人,家颇富,好义。土民彭有富、王正卿、向长寿等为土司抄卖,佐代纳银,俱获全。长寿无妻,复令之娶。市有瞽者,冻馁甚,佐养之于家。凡有借贷未偿,佐悉焚其券。”“改土归流”以后,湘西地区民间的赈济措施开始得到落实,各村寨乡镇多建有义仓、常平仓等,平时发动民众缴纳余粮,储藏于仓,当发生自然灾害时,便开仓放粮以济灾。更多时候,民间赈济是通过家族宗族内部来自行调节,或者通过血亲之间相互救助。

【常平仓】  中国古代朝廷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常平仓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其稳定粮食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使各地仓廪充盈;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湘西地区的常平仓在土司时期未见记载,“改土归流”后,开始有了关于常平仓的记载。

【社仓】  旧时民办粮仓的一种,由南宋朱熹首创。社仓不特指某个粮仓,而是一种储粮制度。一般没有专门的仓库而在祠堂庙宇储藏粮食,粮食的来源是劝捐或募捐,存丰补欠。粮食的周转则是借贷的形式。孝宗乾道四年(1168),建宁府(治今福建建瓯)大饥,当时在崇安开耀乡的朱熹,同乡绅刘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赈贷饥民。贷米在冬天归还,收息20%,小歉利息减半,大饥全免。计划待息米相当于原本10倍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3升。后来归还了政府的常平米,至淳熙八年(1181)已积有社仓米3100石。这一年朱熹将《社仓事目》上奏,孝宗“颁其法于四方”。为此,仓储行业奉朱熹为“紫阳仓祖”。“改土归流”后,社仓制度也开始在湘西土家族地区推行,使许多百姓顺利度过饥荒。

【屯仓】  明代推行屯兵制度所产生的专门用来储藏军粮的仓库。《明史·食货志》:“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明代在各地设置卫所,湘西亦不例外,卫所下属军士由于长期戍守外地,便将自己的家属子女都带到自己的守卫区。朝廷便强行划出相应的田地供军士们耕种,所产粮食归本卫所管理,一部分作为军士的俸粮,多余的粮食则为卫所官兵的俸粮。这样,自然也就得修建粮仓储藏粮食,这种粮仓专为屯兵而建,故谓之屯仓。

【盐仓】  朝廷贮藏盐的仓库。历代王朝建有专门管理盐业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管理盐业,称之为盐政,有了盐政,自然也就会有盐仓。“改土归流”后,清政府专门在湘西地区设置盐仓,以解决百姓的食盐问题。乾隆《永顺府志》:“永顺府属新编大小男妇一十一万七千三十口……每口每岁约计食盐一小包,共需盐一十一万七千三十包。照吉安口岸引盐之例,每引盐一道,改子盐四十三包,每包重八觔,每年共应增引二千七百二十一道。每引应纳正、杂项课银八钱四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征银二千三百九两八钱七分零。盐价每至贵,不得过三分。照澧州盐平较准,遵用设立专商(商人黄景福承办)。地方官不时査察,勿许高抬价值,并搀和亏短、中途私卖各弊。

【粮仓管理】  指湘西地区旧时的粮仓管理。大致可分入库管理、储藏管理和出库管理三大块。粮食必须干燥,并经过检验合格才能入仓。储藏管理时,仓储必须通风防潮,粮食必须分类储藏,必须有防火、防鼠害、防盗等措施,相应设备需齐全,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出库管理,出库粮食必须理由充足,有人监督。粮仓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精细的工作,无论在哪个地区,人们都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事情去做。

【粮食调运】  主要是指由朝廷政府安排,将一个地方的粮食调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过程。旧时,湘西地区粮食匮乏,粮食主要是由外地即大庸县(今张家界市永定区)调入。自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湘西地区的粮食也有调去外地的现象。1983年,粮食开始实行多渠道经营,打破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

【苏区土地分配】  主要是指湘鄂西苏区所实行的土地改革政策。1927年中共召开“八七”会议,中央发出了土地革命的号召,1928“六大”决议又进一步强调了土地革命的重要性,湘鄂西特委以及后来的湘鄂川黔省委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着手进行土地改革。湘鄂西特委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大纲》规定了“党对农民的策略,应该是抓住雇农贫农,联合中农,反对富农”,“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财产”,“没收富农所余出租的一部分土地”,“没收教堂、庙宇、祠堂、会馆占有的土地及一切带有公共性质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土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失业贫民,男女老幼均可分得土地”“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亦得分配土地”。

【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占有的土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包括土地租赁契约的改变。1950630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政府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己耕种,自食其力。1951年冬,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湘西自治州土家族地区的土地改革也与全国同期完成。

【互助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农村互助合作经济形式。1952年开始,湘西农村出现了农民自愿组织的互助组。平时以户劳动为主,农忙期在互助组内采取帮工换工方法,形成了互助互利发展生产的社会机构形式。1955年,泸溪县入组农户达到67%。

【农业合作社】  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的农村合作经济形式。1954年,湘西自治州开始试行。采取土地入股分报酬,耕牛、大农具作价入社,劳力评底分记工。秋收分配时扣除上交国家、集体开支和提留来年生产费用、土地报酬外,有60%以上收入按工分分红,时称初级农业社。1956年冬,初级社转入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全部采用“各尽所能,按劳计酬”的办法。

【人民公社】  属于“政社合一”的组织。1958年,全国掀起公社化运动。9月底,泸溪县建立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3个,财务上实行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和收益分配。

【大队】  即生产大队。1958年全国实行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大队按照以前的行政村设置。是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后,大队是公社直接管辖的基层行政单位,大队下辖生产队,一般以一个自然村设立,大的自然村设多个生产队。生产队直接管理农户,生产资料和财产权力全部归生产队所有,社员由生产队长安排出工,实行工分制。1982年人民公社解体,将公社改立为乡镇政府,大队恢复到原来行政村体制,称为村民委员会。

【公共食堂】  19589月,全国各地建立人民公社后,乡村实行公共食堂制,干部群众都到公共食堂凭餐票吃饭,在一个公社内走到哪里都可以吃饭。1959年受旱灾,粮食歉收,导致公共食堂粮食紧张,便按人定量。1960年继续干旱,公共食堂粮食短缺,就用野菜打汤充饥,导致群众食物中毒,各种疾病相继发生,出现了饿死人现象。1961年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解散了公共食堂。

【三年“苦日子”】  19591961年,是中国国民经济极端困难时期,后来俗称为“苦日子”。人们普遍以糠、树叶、树皮、野菜、野果、观音土为食物充饥,蕨葛和蔬菜在当时成为极好的食物,人们却无力去挖、种。大批群众患上水肿、妇科、营养不良等疾病。造成三年苦日子的原因,一是连续3年严重的自然旱灾;二是人民公社化“吃大锅饭”,严重平均主义和“五风”(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生活特殊化风)的危害。

【公粮】  指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要求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生产单位每年按照一定比率缴纳给国家作为农业税的粮食。公粮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商鞅变法中就有缴纳公粮的政策。在湘西土家族地区的百姓看来,公粮就是“皇粮”,而对于皇粮国税,老百姓是毫无怨言的,每年都积极上缴。

【土地承包责任制】  又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指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这一时期,湘西自治州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免除农业税】  农业税指国家向农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作为税赋种类和术语,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2005年废止农业税,至此中国从古至今实行了2600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

【农民专业合作社】  21世纪初以来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它是以国家政策允许为前提,以当地特色资源和独特优势为条件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2013年,湘西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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